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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2014-05-07 10:34:24 来源:louaojie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程序。

   17-1: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具备共同申请条件、申请期限条件、书面申请条件等。

  1)共同申请条件: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则不能进行调解。

  2)申请期限条件: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

   A.各方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均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则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

   B.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C.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3)书面申请条件:提出损害赔偿调解必须是书面申请,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17-2: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A.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B.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解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而通知其参加调解的人员等。

  

   17-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何时开始调解?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期限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A.伤者治疗基本结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疗养,没有留下残疾的;

   B.当事人可能已经留下伤残,但是书面表示放弃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伤残评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17-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何时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开始调解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17-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17-6:哪些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答:以下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4)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17-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否必经程序?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以当事人人自愿为原则;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

   ②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行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按照调解协议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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