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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娱令”:以法的名义远离“欢喜地”

2013-01-15 15:00:30 来源:


“禁娱令”:以法的名义远离“欢喜地”

  据报载,因见到前女友与其他男子在一起,醋意大发的安徽凤阳人胡某及同伴衡某对他人拳脚相加,致人轻伤,近日,凤阳法院在审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时,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鉴于衡某犯罪时不满十七周岁,对其缓刑并实施两年的“禁娱”——禁止其两年内进入网吧、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

    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贯彻落实这个方针和原则,我国从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都进行了大量的尝试。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可以说,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娱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缓刑并发出“禁娱令”的做法,很好的阐释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方针和原则。

    网吧、歌厅、舞厅、酒吧、夜总会等是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去处,但同时它们又像一个杂货铺,对年轻人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成为他们表现自我,无拘无束的场所。于是,各种娱乐场所也就成了年轻人好勇斗狠、违法犯罪的高发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各类娱乐场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尽管过往有重视“教育、挽救”,但基本上缺乏较好的阻却措施,较多的只是停留在对当事人父母的一种控制责任的交代,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措施的保障。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的规定弥补了这个缺陷,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发出“禁娱令”成为可能。凤阳法院审结的网吧少年打人案,最终判处当事人缓刑并“禁娱”两年。

    发出“禁娱令”,有利于对衡某的教育,由于其为未成年人,如果直接科以实刑,并不利于真正教育和促使其改过自新,甚至可能影响其今后的人生,缓期执行,恐又难以防止再入歧途。于是,“禁娱令”自然就成了双保险,既保证衡某牢记教训,痛改前非,又控制其再次因不当的娱乐行为而“旧病发作”,从而达到救助、帮扶、再教育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刑法终极目的。

   “禁娱令”的发出,作为人民法院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管控工作的重要举措,充分说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能动性,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标本,是司法管控未成年人犯罪的“好声音”!

   (作者:陈 默、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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