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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扣发工资理由不充分仲裁调解单位补发
2013-03-19 11:14:59 来源:
2009年3月,王某到苍山县某快递公司从事送货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2年11月,王某在送货过程中,不慎丢失一件货品,该货品邮寄费30元,没有保价。按照公司规章规定,谁丢失货品谁赔偿,赔偿金额按照货品邮寄费用或者保价的3~6倍计算。可是,该客户称其货品价值1600元,要求公司照价赔偿,公司为了维护形象,赔偿了1600元。之后,公司便扣发了王某2012年11月的工资。王某不服,认为丢失货品并非有意,而且按照公司规定,只需赔偿180元即可,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公司发给自己当月工资182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是否有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衡量标准:一是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劳动;二是企业是否有正当理由。本案中,王某向该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虽然不慎丢失货品,给顾客及公司造成损失,但绝非有意,且根据公司规定,王某只需赔偿180元即可,故该快递公司扣除王某当月工资的理由不充分。经调解,该公司支付给王某2012年11月工资1200元。(王时艳)
| 来源: 山东工人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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