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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车祸身亡 妻儿母亲承担责任

2013-01-15 14:54:58 来源:中国法院网


肇事司机车祸身亡 妻儿母亲承担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 (王玉民傅静) 因肇事司机死亡,11名伤者以及车辆所有人一起将司机的妻子、女儿及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伤者的诉讼请求。

  33岁的向某是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村民。2012年6月份的一天,向某借用村委会的“金杯”车带着全家11口人外出办事。当车辆行驶至昌平区某路口时,不幸与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当场死亡,向某及家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5人重伤,最小的伤者只有5岁,最大的伤者72岁。

  经交管部门认定,死者张某驾车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向某驾驶的“金杯”车在碰撞前速度高于82公里/小时,属于超速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肇事司机张某已经死亡,无奈之下,向某、向某的家人及车辆所有人昌平区某村委会将张某的妻子、13岁的女儿和年近70岁的老母亲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众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死者张某的妻子、女儿、母亲在法庭上表示,此次交通事故不仅夺取了张某的生命,而且造成张某的家庭毁灭性的打击,母亲终日以泪洗面,妻子与女儿在身体、精神以及经济上均受到了重大打击。张某的死亡是由于向某的车速过快而造成的,向某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三被告只能在合理的范围赔偿损失。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认定张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向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张某的妻子、女儿、母亲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向众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的妻子、女儿、母亲在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其中7名伤者及车辆所有人经济损失13.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3.4万元。另外4名伤者,因需要等待伤残鉴定结果,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同时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因此,本案中,张某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在本案中,张某的法定继承人需要在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众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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